近期,国内外颁布多项国际贸易投资政策和法令,这些新规定已经或即将开始生效实施。进口许可、通关便利、贸易救济、产品检疫、外国投资等方面均有涉及。下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11月1日起 海关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二)11月7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开始生效实施
自11月7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正式在中国生效实施。届时,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10月20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将此前实施临时管制的球化石墨等3种高敏感石墨物项正式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时,取消对炉用碳电极等5种主要用于钢铁、冶金、化工等国民经济基础工业的低敏感石墨物项的临时管制。上述政策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近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调查期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上述国家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76.0%-97.1%,沙特阿拉伯10.1%-27.9%,马来西亚18.3%-20.3%,泰国37.6%。
(四)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近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税率分别为韩国6.2%-30.4%,泰国18.5%-34.9%,马来西亚8%-9.5%。
(五)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近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调查期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123.4%,日本41.1%。
(六)暂停进口、经营和使用相关企业肺脏灌注系统
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瑞典科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肺脏灌注系统开展远程非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产品存在生产地址与注册证载明信息不一致等问题。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暂停瑞典科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肺脏灌注系统的进口、经营和使用。
(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相关消防救援装备可免征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海关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
(九)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规定,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十)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相关违规行为可免予处罚
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在相关情形下,进出口企业、单位如存在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主动披露可免予处罚。